劳动合同到期提前通知给补偿吗?
时间:2024-05-05 12:21:32 来源: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网 阅读:次
所谓劳动合同终止,便是指劳资双方的具体劳务关系在法律上自动失去效力,进而促使双方不会再继续履行其原有的义务。当劳务期限即将届满之际,公司若能提前向员工发布关于不再续约的声明,那么员工便可依法提出之补偿金的申请,此种请求通常不难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。
于劳动合同到期之时,若公司无意续订合同,那么他们则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,计算方式依据员工进入公司以后在该公司所积累的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就应补偿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金额,而若员工在公司的任职时间尚不足半年,则应给予半数月薪资的补偿;若是超过半年但不到一年,同样也应给予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补偿。
提前通知与否与经济补偿金并无关联,它主要关乎的乃是代通知金问题。与之相对的,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确实与是否续订合同时期有着直接的联系,而提前通知与否确实不会对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产生任何影响。
现行的《劳动法》以及《劳动合同法》均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之后,公司有必要事先告知员工是否有意续订;因此,只要该劳动合同内并无关于公司必须提前通知的规定,抑或是地方性的劳动法规亦未对此有所要求,那么公司完全无需在此方面进行任何表示。